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1-00164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4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等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充分利用宣传媒,使纳税人熟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设立“专线联系员”全程跟踪,让企业应知尽知应懂尽懂做好申报征收全程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筛选和比对,发现不正确的内容及时辅导企业更正。(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享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外,县级每年度对企业研发经费按其增量10%给予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家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五、奖励科技服务机构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6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奖励。(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财政局)

六、企业平台研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予以奖励

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成立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且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奖励30万;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转化奖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金额最高的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不低于60%作为创新平台发展经费。(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县委人才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七、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科学技术局)

八、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级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单位,用好、用足有关政策,为我县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及依法减免税收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财政局、金融和财政信息中心

十、加大科技人才引进与服务保障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依照海南省和屯昌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规定,经认定为高端紧缺人才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按规定予以免征。(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发展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措施适用在屯昌县注册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限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关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措施期满后,根据屯昌县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申请主体承诺其申报奖励材料真实性,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奖励金。

本措施由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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