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21534-8/2024-00004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屯昌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时效性:


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的通知》(琼财采〔2023〕981号)等规定,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应按采购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加快项目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并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三、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减轻企业交易成本

(一)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鼓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推广以纸质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二)强化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在继续执行财库〔2020〕46号文基础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

(三)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桥梁,鼓励金融机构为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新型融资方式,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减免费用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提前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项目履约验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采规〔2023〕16号)中的规定,严格落实履约验收工作。

  六、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记录内容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编号;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货款分多少期支付及每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超时支付时间、金额、超期原因说明等内容。

  七、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自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2025年1月1日起,支付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各单位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因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确实因某种原因无法及时付款时,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后续将延迟的资金按日期分阶段支付。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的具体条款。导致违约赔偿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并在单位预算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常态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履带单位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情况应于每年7月20日、1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上半年和上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对2023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清理,并填写《屯昌县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将清理情况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资产室。

(三)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检查中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九、其他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开展实施的采购项目,按原采购流程执行。

  

附件:屯昌县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

   屯昌县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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