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县外连续务工满六个月的贫困户人员可凭缴交社保或工资发放表领取县政府给予的每人每年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
(二)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免费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举办专场招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相应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每免费成功介绍1名贫困(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与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贫困家庭劳动力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3至5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奖励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进一步完善贫困户(低保户)人员创业扶持机制,强化创业带动就业辐射作用。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自主创业的贫困户(低保户)人员,根据《屯昌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屯府办〔2009〕1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琼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依据申请,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合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全额贴息扶持,贷款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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