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措施和收入统计日期
(一)奖励对象。
全县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不含加入经营主体的分红收入)高于4000元的(由县扶贫办提供名单)。
(二)奖励措施。
每户每年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元。
(三)贫困户收入统计日期。
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度)、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度)、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度)。
二、奖励发放程序
(一)确定奖励对象。
由县扶贫办从国扶系统调取全县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中提供生产经营性纯收入(不含加入经营主体的分红收入)高于4000元的贫困户名单分发给各镇政府。
(二)镇级核对、公示。
各镇政府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帮扶责任人认真对照贫困对象的《扶贫手册年度收入确认表》开展核对,核对结束后将奖励对象名单进行村级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村级汇总表(盖章)和奖励对象资料(扶贫手册年度收入确认表、身份证、一卡通复印件)上报所在镇政府。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奖励对象资料进行镇级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镇级公示无异议后以函件形式(附镇级汇总表)向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收到各镇的资金分配申请后,将明确的资金分配给各镇,县国库支付局收到各镇的报账材料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奖励资金。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2018年度(收入统计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全县生产经营性纯收入大于4000元的贫困户有3584户,每户奖励1000元,奖励资金共计358.4万元。2019年度(收入统计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度(收入统计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以实际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户户数计算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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