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补偿标准:
(1)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镇、村两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般群众报销比例50%,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比例为55%)。
(2)提高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患有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般群众按当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60%比例补偿,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比例为65%,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3000元/人/年)。
其中精神病、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四种慢性病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提高到5000元/人/年。
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共八种病,可补偿的门诊费用参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政策执行,不设起付线。
(3)住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
一般群众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镇和农场医院无起付线、市县二级300元、省二级600元、省三级800元、省外800元,起付线一年扣除800元封顶;建档立卡贫困户不扣减起付线。
(4)提高住院患者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在定点机构,一般群众住院报销比例为乡镇一级医院90%、市县二级医院为75%、省二级65%、省三级60%,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乡镇一级医院90%(乡镇一级医院最高报销比例为90%)、市县二级医院80%、省二级70%、省三级65%。
省外任何级别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一律55%。
不办理转诊手续,私自到省内的省二级和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一律降低5%;私自到省外公立医院就医不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不予补偿;省外民营医院就医不补偿。
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新农合基本医保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封顶线15万元;属于22种重大疾病的,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理赔封顶线为22万元。若含新农合基本医保15万,两者相加,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达到37万,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达42万。
(5)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
将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
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经办。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中的合规费用超过4000元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50%至75%,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6)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20项医疗康复项目: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
(7)提高所有地中海贫血患者新农合补偿水平
将排铁治疗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将重症地贫患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重大疾病种类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提高报销比例。
(8)为全县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额代缴参合费
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9)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对其中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每季度一访制度,由所在卫生院安排责任人按时访问。
建立绿色通道,在医疗机构设置导诊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优先窗口、扶贫病床,乡镇卫生院扶贫床位不少于2张,二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1%左右设置扶贫床位;对建档立卡慢性病患者及出院患者进行随访。
3.申请程序:(1)在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费用在医院直接报销。(2)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省外必须是公立医院)住院,凭住院疾病证明书、日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转诊审批表、意外伤审批表(外伤症)、生育服务证(分娩)、《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县合管办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结付。
4.办理部门: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咨询电话:67833411(县新农合办)。
联 系 人:甘宗英 联系电话:15008979501。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
(1)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屯农合委〔2013〕1 号),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
(2)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的补充通知》(屯农合委〔2013〕6号),201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3)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屯农合委〔2013〕2号),2013年3月20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5)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屯府办〔2016〕146号),2016年10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