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屯昌县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
一、总则
为规范屯昌县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本机制适用于屯昌县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招标人、评标人、监督人和其他相关方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二、投诉举报阶段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成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审示,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经领导批示后即为正式受理。
(三)投诉举报的受理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处理。
(四)投诉举报受理应当对内容属实的及时进行处理,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近亲属是投诉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与投诉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投诉,各行业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并做好书面记录:不属于我县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不属于工程项目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六)招投标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就招标文件制度、投标人资格、评标活动等事项向公众宣传。
三、调查核实阶段
(一)单位应制定针对性的处置程序和对应的操作规范,核查和处置有关岗位人员存在违纪问题。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情况,须即时向领导作出汇报,并建立严格、快捷、有效的处置机制。
(三)举报核实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情况。
(四)在投诉或举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或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或举报的,可以中止调查。但对于已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组织查处。
(五)若核实属实,将采取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的措施,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出具投诉处理决定前,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办理的期限内: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
(七)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制作书面笔录,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四、处理结果
(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对存在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证据不足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驳回投诉。
(二)对于基建工程领域中涉及质量问题的投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对涉及设计等专业问题的投诉,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三)对于涉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诚信等级评价。
(四)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机制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举报。
(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中管辖部门的监督,督促履行职责。
(三)整个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由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布投诉受理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结果。
(四)对于不法分子,应进行追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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