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县交管所 | 昌里渡口 | 对港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1次 |
2 | 客货集散地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县交管所 |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屯昌金龙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屯昌海汽客运有限公司、屯昌琼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海南耀星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2个月1次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1月12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
县交管所 | 屯昌雄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屯昌县培正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屯昌顺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屯昌顺清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屯昌昌兴机动车驾驶培学校 | 对机动车驾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1次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6月24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
县交管所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1次 | |
5 |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县交管所 |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屯昌金龙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对出租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1次 |
6 | 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县交管所 | 屯昌车站、城南停车场 | 站场人员安全教育、三品检查及站场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调度安检、车辆出站检查、应急预案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不少于1次 |
7 | 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
县交管所 |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屯昌金龙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屯昌海汽客运有限公司、屯昌琼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海南耀星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 | 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消防设施、车辆技术检测情况、司机资质及教育情况、车辆Gps运行情况、应急预案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不少于1次 |
8 | 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县交通局 |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 | 道理施工管理、施工人员、场地、道路交通、机电设施、临时棚屋、危险区域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 | 100%,每季度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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