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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消费提示(2019年第3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19 18:05 【字体: 小   中   大

近期,国内个别地方发生了因饮用自制药酒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现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如下:

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要购买、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明的药酒,不邀他人饮用自泡自制药酒;不要盲目偏信民间秘方、偏方,切忌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不要购买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不用断肠草、乌头、附子、雪上一只篙、蟾蜍等有毒动植物或中草药浸泡药酒;不要自行采摘野生植物和使用来历不明、辨识不清的中药材炮制药酒,以免发生饮用中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自制药酒,不得添加药品和使用药食同源目录以外的药材。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名称、数量及泡制日期等。

消费者如饮用自制药酒后出现恶心、眩晕、胸闷、肢体麻木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措施,并尽快就医;如饮用的自制药酒是购买的,还应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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