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24条,分总则、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个篇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该章明确制订依据、术语释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运行要求。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至第八条)。该章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该章明确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及其职责、管理规范、费用计收等。
第四章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该章明确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水卫生管理职责、主管部门监管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该章明确违反二次供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罚则。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该章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期限。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屯昌县辖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各镇可参照执行。
五、政策差异暨处罚措施
存在以下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四)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
(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受到的处罚包括:
由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术语释义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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