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印发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
三、主要内容
(一)《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小区、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水口村、吉安小区),南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
2.各镇禁燃区域包括镇墟和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
(二)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重要军事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域、场所范围内2024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企惠民措施
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一)县城禁燃区划定范围调整:向东扩大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等区域;向西扩大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等区域;向南扩大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等区域;向北扩大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等区域,详见通告附图。
(二)各镇墟禁燃区划定范围调整:新增划定各镇墟和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为禁燃区,详见通告附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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