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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屯昌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21 12:58 【字体: 小   中   大

一、 制定背景

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县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2023年屯昌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3〕27号)精神制定该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就近入学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民同招”的原则。

3.坚持“标准班额招生”的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入学条件:

1.小学一年级入学须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入学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三)招生对象:

1.屯昌县户籍人居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监护人)具有屯昌县户籍且合法居住县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房产合法住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监护人)在县域内有房产或合法住所并居住半年(居住证)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3.特殊群体。包括: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按照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国家、省有关政策性优待对象,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

(四)入学时需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证明。适龄儿童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同簿。子女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不同簿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其他相关联证件证明。

2.居住证明。父母(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证、租房协议(租房协议+房主房屋产权)等居住证明材料之一,对于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含廉租房、棚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自建房等,须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和现住址今年三至八月份的水电费缴费清单等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3.教育优待证明材料。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子女符合优待条件须相应提供相关方单位证明书或相关聘书、证书等其他相关优待证明材料。

4.进城务工证明材料。父母(法定监护人)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正规的劳动合同+业主营业执照或非企业用人单位证明,提交用人单位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

5.其他相应辅助证明材料。以上1—4材料证明不充分者提供社区常住人口登记、服务片区范围内自建房提供民间交易房契、地契等。

(五)招生时间及安排:

1.小学

第一阶段(8月10日—14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片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学校现场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公众号和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8月15日—19日):因登记信息错误和材料不全初审未通过的修改信息和补全材料。各学校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复审和入户调查。

第三阶段(8月20日—25日):学校将审核通过的新生名单在学校公众号和公示栏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将登记入学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

第四阶段(8月26日):教育局组织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阶段(8月27日—28日):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

第六阶段(8月29日):新生报名注册。

第七阶段(9月1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式启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初中

第一阶段(7月20—8月10日):全县贫困边远地区贫困家庭需申请子女在海南屯昌思源实验学校入学的家长,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登记及提交入学申请书、扶贫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阶段(8月6日—10日):外回生、进城务工人员需申请子女在城区、镇区学校入学的家长,到对口学校登记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登记信息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备案。

第三阶段(8月10日前):组织屯昌中学、屯昌思源实验中学、海南屯昌思源实验学校初中新生的推荐及“摇号派位”招生工作。

第四阶段(8月11日—15日):公布《2023年屯昌县初中学校新生入学名单》,初中学校将新生入学通知书交给对口小学,由对口小学发放给毕业学生。民办学校将登记入学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

第五阶段(8月16日—20日):进行初中入学登记。

第六阶段(8月21日—22日):教育局及招生学校处理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第七阶段(8月23—28日):学校组织对新生进行均衡编班,组织军训。

第八阶段(8月29日):新生报名注册。

第九阶段(9月1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式启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六)严格均衡编班:

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各中小学校要持续消化存量偏大班额,严格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七)规范学籍管理:

各小学须严格按照规定为适龄的一年级学生建立学籍;各中学须为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接续学籍,学籍接续在本校却未按时报名注册的学生,学校要主动联系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并将具体情况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籍随人走,人籍一致”。

四、特殊群体入学

(一)统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就读。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设置限制条件,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各中小学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依法保障能够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学校要根据国家、省和我县的相关政策,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细化入学操作程序,妥善做好入学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校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贫困家庭子女关爱:

各学校要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发动适龄留守儿童上学。发动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其入学。

 五、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十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考试、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条件和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肃查处非法招生行为严肃查处跨省招生宣传、学位买卖、指标买卖等各种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县教育局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三)广泛接受监督:

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县教育局、各中小学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招生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对接收到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查,逐一落实,查实必究,不留死角。

屯昌县教育局监督电话:0898—67815124、咨询电话:0898—67832256。

县纪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电话:0898—67814579。

屯昌县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咨询电话(详见方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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