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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5 14:33 【字体: 小   中   大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

2.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

3.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二、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

三、如何开展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保障?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办法(试行)》实施时间?

《办法(试行)》自20241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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