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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屯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屯府办规〔2020〕1号 2021年7月16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20-0008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30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屯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屯府办规〔2020〕1号 2021年7月16日起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经十五届县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征收对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9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根据我县实际,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工业类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40%征收,即36元/㎡。

(二)县城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20元/㎡征收。

(三)各镇镇区、农场场部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20元/㎡征收。

(四)政府全投资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30%征收,即27元/㎡。

(五)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50%征收,即45元/㎡。

(六)除上述项目和免征收范围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100%征收,即90元/㎡。

三、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免费用。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20101日起开始执行,原《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屯府办〔201036号)同时废止。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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