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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的通知(屯府办〔2015〕81号 2017年8月16日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5-0649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7月08日 文 号:屯府办〔2015〕8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8日 时效性:

 

各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已经14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

 

为合理合法支付预结算审核费用,县政府决定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费纳入县审计局年度预算,由县审计局代支付。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审批函〔2010〕571号)和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该取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同时,2012年8月23日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屯府办〔2012〕155号)文件废止。在本取费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适用本取费标准,本取费标准实行之日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按《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取费标准》(屯府办〔2012〕155号)执行。

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取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

100—500  万元

500—1000   万元

1000—5000 万元

5000—10000万元

1亿元以上

审核工程预算或标底

送审工程造价

3.6

3.4

3.0

2.8

2.6

2.4

执行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按七折(含七折)以下打折

审核竣工结算

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

3.6

3.4

3.0

2.8

2.6

2.4

执行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按七折(含七折)以下打折

审核增(减)额奖励比例

实际核增(减)金额

5%

按2.5%计费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元/吨

12

执行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按七折(含七折)以下打折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

投资额

 

执行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按六折(含六折)以下打折

补充说明:

(一)其他未明确事项按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规定执行;

    (二)按以上取费标准取费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如出现取费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特殊情况,由县审计局、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并报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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