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1.9.29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9 15:30 【字体: 小   中   大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我局起草了《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

   箱:nyj2241@126.com

附件: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1929

附件

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确保城镇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城水〔2019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和建制镇及开发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中的污水处理厂(含加乐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镇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并直接或间接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省、部队、外地驻屯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以及屯昌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屯价管〔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单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五、征收管理

(一)对违反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固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污水处理单位。

(二)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供水企业作为我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按相关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执行。

(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从      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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