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0-00047 分  类:政府文件;人事任免/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8日 文 号:屯府发〔2020〕3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以及冒黑烟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林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堆高机、叉车、桩工机械、开槽机械、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机、牵引车、非道路用卡车等。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县城建成区东至环东二路,西至环西路,南至环南路,北至屯昌大道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详见附图)。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消防、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四、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进行改正,并处罚款。县住建、交通、发改、市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方式:微信搜索“海南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公众号进行注册登记,或联系调查登记单位开展申报登记(联系电话:0898-67811892)。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图:屯昌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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