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9-02083 分 类:其他/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文 号:屯府办函〔2019〕10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时效性: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
屯昌县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非洲猪瘟防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县本级财政资金,是专门用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非洲猪瘟疫情划定的疫点疫区范围内,或检测阳性的养殖场(户)、 屠宰场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和非疫点疫区范围内疑似病例扑杀的生猪损失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扑杀和消毒人员补助,重点场所消毒,防控物资采购,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购置、租赁,疫区封锁,流行病学调查,其他疫情防控费用等。
二、补助资金的相关标准
(一)扑杀生猪补助标准。160斤以上(含160斤),每头1200元;60-160斤(不含160斤,含60斤),每头800元;20-60斤(不含60斤,含20斤),每头500元;20斤以下(不含20斤),每头300元。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出现生猪死亡,养殖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给予该养殖户每头80元的补助。由其他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给予补助。
(三)各镇、各有关单位因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需聘请社会人员及村“两委”干部参与的相关补助,可参照我县《关于印发屯昌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屯财行〔2018〕342号)执行。
(四)非洲猪瘟疫情划定的疫点疫区范围内扑杀的生猪,或检测阳性的养殖场(户)、 屠宰场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补助资金从中央、省专项资金中安排。非疫点疫区范围内疑似病例扑杀的生猪,从县级资金中安排。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不分疫情区和非疫情区,实行统一补助标准。
三、资金申请流程
(一)扑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发生的养殖户名称、扑杀原因、扑杀头数、生猪重量等要素,填写《 镇扑杀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附表1),经养殖户、扑杀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由镇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审核确认。
(二)养殖户根据《 镇扑杀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填写《扑杀猪损失补助申领表》(附表2)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领表》(附表3)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四、存在下列情形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一)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
(二)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三)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
(四)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
(五)不配合扑杀感染非洲猪瘟疫病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的;
(六)阻碍防疫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消毒及开展防疫措施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资金发放流程
(一)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将非洲猪瘟防控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农业农村局。
(二)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已签署意见的《扑杀猪损失补助申领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领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扑杀生猪损失补助资金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分配至补助对象所在的镇政府,由镇政府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
(三)除上述支付给补助对象的资金外,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开支标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鉴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现行财务制度有些开支标准确实无法满足防控工作需要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经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执行,但单笔数额超出30万元或特别重大事项仍需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养殖场(户)所在的镇政府要做好台账登记、扑杀生猪数量登记备案、扑杀补助资金核实发放、公示公告等工作,避免出现谎报、多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现象。
(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各单位在防控工作中出现情况紧急的事项,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商品,无需三方询价,但是须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在双方商定的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的商品物美价廉。
(三)资金使用单位、县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县审计部门、县纪委监委部门开展项目资金审计、执纪审查等工作。
(四)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养殖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在补助资金申报、审批、应急物资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表:1. 镇扑杀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2.扑杀猪损失补助申领表
3.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领表
附表1
镇扑杀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序号 | 养殖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扑杀原因 | 补助金额合计 | 扑杀头数 |
无害化处理
| 是否属于规范疫情处置范围 | 是否存在不予以补助的情形 | 养殖户 签字 | 扑杀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
小计 | 生猪重量 | |||||||||||||||
20斤以下(不含20斤) | 20-60斤(不含60斤,含20斤) | 60-160斤(不含160斤,含60斤) | 160斤以上(含160斤) | |||||||||||||
1 | ||||||||||||||||
2 | ||||||||||||||||
3 | ||||||||||||||||
… |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备注:1.补助范围:非洲猪瘟疫情划定的疫点疫区范围内扑杀的生猪,或检测阳性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非疫点疫区范围内疑似病例扑杀的生猪。
2.不予以补助的情形:由以下情形之一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1)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2)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3)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4)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5)不配合扑杀感染非洲猪瘟疫病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的;(6)阻碍防疫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消毒及正当开展防疫措施的;(7)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养殖户所在镇主要负责人: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表2 | |||
扑杀猪损失补助申领表 | |||
申领人(养殖户)
| 姓名/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地址 | |||
补贴标准 | 20斤以下:300元/头, 头, 元; | ||
补贴金额(元) | |||
申领人(养殖户)签字 | | ||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备注:申请表一式肆份,申领人(可为个体户、合作社、企业)、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库支付局会计各存一份。 |
附表3 | ||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领表 | ||
申领人(养殖户)
| 姓名/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地址 | ||
补贴头数(大写) |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
补贴金额(元) | ||
申领人(养殖户)签字 | | |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备注:申请表一式肆份,申领人(可为个体户、合作社、企业)、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库支付局会计各存一份。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