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高火险期森林防火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19-02024 分  类:生产安全/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4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高火险期森林防火的通告

 

    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19年全年为森林防火期,以下时间为森林高火险期:3月1日至5月31日,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元宵、清明、博鳌论坛、五一、国庆、中秋、冬至),敏感时期(国家、省“两会”、“党代会”等召开期间或省有重要赛事举办期间)。

    二、森林高火险期为森林防火严管期。在严管期内,对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各镇及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森林防火职责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重点林区和重点地段开展巡山检查。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山上烧蜂、烧蛇鼠、烧山赶野兽;不准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火尾;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不准在山上烧木炭;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爆竹、放孔明灯;不准在山边林边烧田坎、烧稻草;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烧火取;不准在山上实施任何狩猎行为;不准在林区内烧烤食物;四级以上森林高火险天气不准带火种进山),坚决杜绝护林员、森林公安干警巡山、值班期间抽烟带火具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对于国有林、集体林及村民个人所有林木,林木、林场所有者都有保护、防火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引发火灾或放弃不管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依照法律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纪委监察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听从命令、服从指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相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战斗准备。一旦出现火情,要快速出动,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居委会、镇政府、国营农林场或者直接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火警电话森林防火报警电话:67812830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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