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9-0114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02日 文 号:屯府办〔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2日 时效性:

关于印发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部门配合、社会监督的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及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提出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协调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资源,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种定价形式,其收费项目统称为“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旅游景区(点)、农贸市场、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建、交通投资建设等)。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5.其他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设施,以及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配套的停车设施等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经营者提出申请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二)停车场的经营成本及相关的费用;

(三)经营停车场规范性管理制度或公约;

(四)其相关材料。

第九条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可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场服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以及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四)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 对进入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25分钟(含25分钟)的车辆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除外)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受计时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处、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划分为大型(客)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货车、摩托车、自行车分别计费,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算单位分别为次(白天六小时内,超过六小时按一天计)、白天(七点至二十一点)、夜(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固定性停放计算单位为月或年。

第十六条 各类停放车辆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工作管理人员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在车辆停放场所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车辆停放服务费标价牌由价格监督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八 价格监督部门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核批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行。

 

附件: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

车站、旅游景区(点)、农贸市场、公立(办)医院等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型类别

收费标准

车场类别     

25座以上或5吨以上

13座至24座或1吨至5吨

12座以下或1吨以下

摩托车(含电动)

自行车(含电动)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露天停车场

5元/辆/

120元/辆/

4元/辆/

100元/辆/

3元/辆/

60元/辆/

2元/辆/

25元/辆/

1元/辆/

20元/辆/

10元/辆/或全天

8元/辆/或全天

5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简易停车场

6元/辆/

140元/辆/

5元/辆/

120元/辆/

5元/辆/

90元/辆/

2元/辆/

30元/辆/

1元/辆/

25元/辆/

10元/辆/或全天

10元/辆/或全天

7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架空停车场

8元/辆/

160元/辆/

6元/辆/

140元/辆/

6元/辆/

120元/辆/

2元/辆/

35元/辆/

1元/辆/

30元/辆/

12元/辆/或全天

12元/辆/或全天

8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地下停车场

8元/辆/

180元/辆/

8元/辆/

160元/辆/

7元/辆/

140元/辆/

2元/辆/

40元/辆/

1元/辆/

35元/辆/

14元/辆/或全天

14元/辆/或全天

9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注:1.货车按吨位计收,客车按座位计收。2.电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未含充电费。3.停放时间25分钟内(含25分钟)免收。

未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型类别

车场类别   收费标准

 

车场类别

 

 

车场类别      

12座以下或1吨以下

摩托车(含电动)

自行车(含电动)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临时性

固定性

露天停车场

3元/辆/

60元/辆/

2元/辆/

20元/辆/

1元/辆/

10元/辆/

5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简易栅停车场

4元/辆/

90元/辆/

2元/辆/

25元/辆/

1元/辆/

15元/辆/

6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架空停车场

5元/辆/

120元/辆/

2元/辆/

30元/辆/

1元/辆/

20元/辆/

7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地下停车场

6元/辆/、次

140元/辆/

2元/辆/

35元/辆/

1元/辆/

25元/辆/

8元/辆/或全天

3元/辆/或全天

2元/辆/或全天

智能停车场

6元/辆/

    160元/辆/

 

 

 

 

8元/辆/或全天

 

 

 注:1.电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未含充电费。2.业主自有产权的按表中标准的50%以内协商确定。3.停放时间25分钟内(含25分钟)免收。4.小区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允许大车停放,确需停放须经物业企业许可,按表一同类标准收取。

 

城镇区域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型类别

 收费标准

车场类别         

13座至24座或1至5吨

12座以下或1吨以下

摩托车(含电动)

自行车(含电动)

临时性

 

临时性

 

临时性

 

临时性

露天停车场

6元/辆/

 

4元/辆/

 

2元/辆/

 

1元/辆/

简易栅停车场

8元/辆/

 

6元/辆/

 

2元/辆/

 

1元/辆/

  注:1.电动车收费标准未含充电费。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安排大车停放,确需停放,须经交通、城管部门许可后按表一同类车辆的停放过夜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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