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123号 2016年1月27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5-0375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9月09日 文 号:屯府办〔2015〕123号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9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123号 2016年1月27日起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4届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程序和项目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中央、省、县财政预算内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严禁未批先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项目预算。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县本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审批。

第七条 市政道路、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等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审批。

第八条 控制概算和预算管理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概算超过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确实需要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评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签订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决算款的5%留取质保金,以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及时无息返还。

(三)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经审核后,工程结算核减率在5%(含5%)至10%(不含10%)的,应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结算审核核减奖励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按应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核减奖励费用的总额,在该项目审定工程价款内扣减工程款代为支付该项目结算审核核减奖励费用,所剩工程款作为项目决算价;如工程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按应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核减奖励费用的总额在审定工程价款内扣减工程款的同时,还应按核减金额的8%在该项目审定工程价款内扣减工程款,所剩工程款作为项目决算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工程分包他人,但不得将项目全部转包他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向他人转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五) 建设单位提请县审计部门对项目审计时,因施工单位要求重新报送项目结算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该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按初次送审结算及核减金额计取结算审核费用,该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办理项目结算时,建设单位按应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的总额,在该项目审定工程价款内扣减工程款代为支付该项目结算审核费用,所剩工程款作为项目决算价。

(六)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该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提请审计时,应书面确认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施工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在办理项目结算时,建设单位按应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的总额,在该项目审定工程价款内扣减工程款代为支付该项目结算审核费用,所剩工程款作为项目决算价。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工作期限(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1.500万元以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作期限为20个工作日;2.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作期限为30个工作日;3.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作期限为40个工作日;4.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作期限为50个工作日。

(七)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安全员等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明确职责,且在施工时间不得擅离施工现场。

(八)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合同签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单项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留取20%的勘察费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息返还。

(二)由于勘察数据不准确,存在明显的错误,严重影响设计,导致工程签证增加造价,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5%(不含5%)至10%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扣留质保金的50%;签证增加超10%以上(含10%)的或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扣留全部质保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合同签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单项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留取20%的设计费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息返还。

(二)由于设计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原设计存在明显的可预见的功能性缺陷,原设计单位须无偿重新设计。

(三)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设计不依据勘察文件以及漏项、漏算等造成工程签证增加,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5%(不含5%)至10%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扣留质保金的50%;签证增加超10%以上(含10%)的或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扣留全部质保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签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单项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留取20%的监理费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息返还。

(二)由于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没有达到控制造价、进度、质量、安全目的的,建设单位扣留质保金的50%;因监理不到位,导致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扣留全部质保金。

(三)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四)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实行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发生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监理人员应明确分工,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擅离施工现场。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行业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测量、记量和报验手续,在施工图技术交接中原始地貌高程测量数据要及时办理确认会签手续,留取在施工前、中、后的相关影像图片资料,留取的影像图片资料应有施工现场附近相关参照物,测量、记量、报验和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工程部分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对每批次进场的主要材料进行登记,按行业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并且留取每批次进行主要材料的相关影像、图片资料,主要材料登记、检验和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装工程部分在主要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所选购的主要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价等以书面的形式报给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供所选购主要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价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或询价审核后,由监理单位再报给建设单位审定。所选定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留取主要材料、设备的相关影像、图片资料。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报批手续和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机械、抽水等作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填写现场记量表,并留取施工中相关影像、图片资料,作好现场记录;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查现场记量、影像图片、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等相关资料,作好机械、抽水等作业的汇总资料。汇总资料、现场记量、影像图片、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等资料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依据规定、施工规范或合同的相关约定,临时工程部分必须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确认手续中,应实事求是的进行测量、丈量,并绘制相关图纸,留取相关影像、图片资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测量、丈量数据,相关图纸、影像、图片资料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及留取相关影像图片资料的,该施工内容不予记量和计价,不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予以扣留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取证手续。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一次记不良记录,要求监理单位整改;第二次记不良记录,书面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并要求其整改;第三次记不良记录的将监理单位列入我县建设领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县建设领域开展业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严格执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因政府改变决策、设计缺陷、不可预见的原因和其他因素,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变更设计增加政府投资后整个建安费未超项目建安费预算的除外),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项工程或若干单项工程同时发生设计变更需预算调整增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报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批决定。

(二)单项工程或若干单项工程同时发生设计变更需预算调整增加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核签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三)单项工程或若干单项工程同时发生设计变更需预算调整增加10万元以上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核签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需现场马上处理的,可以适当方式报告并及时处理,再补办报批手续。如不按以上程序审批的,县财政部门不予认定调整增加预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项目工程原设计进行变更。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如提出增加设计费用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说明书、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变更预算书、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预(结)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纳入正常施工管理渠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具体落实负责,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现场代表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现场签证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签署好现场签证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签证内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留取施工前、中、后的相关影像、图片资料,签证单及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现场签证要求及时准确,杜绝漏签、补签现象。现场签证若有改动,应在改动部分加盖印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

(一)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二)建设单位确定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施工内容。

(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施工内容。

(四)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规定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第三十二条 凡是实行以工程预算审核价为包干价的工程项目,签证增加额在5%以内(含5%)的,原则上不予签证。

第三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如功能调整、隐蔽工程、不可抗力等)造成工程签证增加造价的,应严格执行工程签证程序。工程签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签证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到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处理措施及方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初步增加预算书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研究确认,再报县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工程签证增加预算(签证增加政府投资后整个建安费未超项目建安费预算的除外)审批程序:

1.单项签证工程预算调整增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报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批决定。

2.单项签证工程预算调整增加1万元至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核签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3.单项签证工程预算调整增加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班子会议讨论确认,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领导核签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需现场马上处理的,可以适当方式报告并及时处理,再补办报批手续。如不按以上程序审批的,县财政部门不予认定调整增加预算。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进度拨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资金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特殊情况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拨付至合同价的90%。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结算有项目结余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原渠道退还。如建设单位要将项目结算结余资金用作他用,应向项目资金审批单位申请,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经批准才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准挪作他用。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分项工程验收依据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检测、测量、主要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质检等部门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留取相关影像、图片资料,完善相关检验、检测等书面资料。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留取的相关影像、图片和检验检测等资料作为质量评定及结算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监督监理单位履行以上验收职责,检查相关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分部工程验收依据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质检等部门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留取相关影像、图片资料,完善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等书面资料。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留取的相关影像、图片以及分部验收等资料作为质量评定及结算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监督监理单位履行以上验收职责,检查相关验收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验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行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质检、质安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内容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在初验中对于工程资料不完善、工程内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否则不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结算等进行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能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能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实事求是的编制项目竣工图纸,整理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特别是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编制项目竣工结算。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时限。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或验收整改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结算并送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送审项目的审核,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审核文书。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实行限时审结制,因项目资料不齐全补送资料、勘察项目现场、项目对账、反馈意见以及因项目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等特殊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范围。

(一)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限15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4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限2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5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限35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6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时限5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建安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直接审核,县财政部门依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办理拨款。根据上级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审计工作计划,县审计部门对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建安造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作,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从县审计部门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随时抽取。根据上级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审计工作计划,县审计部门对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程序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应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二)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我县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文书。

(四)建设单位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文书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相关手续。

(五)县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文书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建安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由县审计部门审计。程序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应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二)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提请县审计部门审核。没有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编制结算资料的,等资料完善后,县审计部门才予以审核。

(三)县审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我县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文书。

(四)建设单位依据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书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相关手续。

(五)县财政部门依据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书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档案材料清单要求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县建设部门备案。县建设部门对备案档案予以审核,确认档案完整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才能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设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档案材料完整的书面证明后,才能对竣工项目予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核文书。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办理产权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于社会中介机构或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文书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在合同中明确:“《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执行《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也可将本规定的内容明确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按以上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监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约谈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监理单位如仍未按要求整改,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终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将该监理单位列入建设领域黑名单。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留取相关测量、记量、图片影像、主要材料进行登记、设备询价等资料的,未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相关要求办理设计变更、签证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中央、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10日印发执行的《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屯府办〔201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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