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屯府办〔2016〕112号 2019年7月11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6-06201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08月09日 文 号:屯府办〔2016〕112号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9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适度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逐步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生育观念,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适用范围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他户籍适用的界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户籍且居住县内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农村居民中包含国营农场并队居民。

(二)一方属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属本县户籍的居民,以夫妻双方常居住地(须居住2 年以上)的规定为主。

(三)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的,需在我县经商、务工和居住半年以上。

第三条  提倡按政策生育,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1月1日实施后,取消独生子女优待奖励政策,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继续享受以下的奖励优惠。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满18 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每年年终发放一次。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政府为独生子女缴交爱心保险金每人每年240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

(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由县政府为夫妇双方每人每年缴交200元直至60周岁;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由县政府每年代缴夫妇双方及其子女个人缴费部分。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人民解放军招兵入伍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满50周岁时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在县、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减免门诊挂号费,住院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

(七)县政府助学基金会对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统招录取入学的,按一本10000元、二本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按政策只生育两个女孩(含只生育三个女孩的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以下称“农村二女户”),夫妇一方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夫妇,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女方年龄未满40周岁的农村二女户,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二)采取上环措施且每季度按时到规定的计生服务站(室)查环的农村二女户,自上环之月起每月给予10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奖励对象夫妻离婚的,奖励的受益方为落实节育措施的一方。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违法再生育或丧偶、离婚后再婚再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终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予以追回。未按季度参加查环的,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政策生育且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由县政府每年代缴夫妇双方及其子女个人缴费部分。

(四)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政策生育且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由县政府为夫妇双方每人每年缴交200元直至60周岁。

(五)按政策生育且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在县、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结扎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

(六)县政府助学基金会对农村二女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统招录取入学的,按一本10000元、二本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

(七)按政策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的农村二女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  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女方未满40周岁的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结扎手术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上环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六条  提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政策生育子女后(不含二女家庭)6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后(不含二女家庭)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农村居民按政策生育子女后(不含二女家庭),六个月内主动上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四)县政府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农村居民不符合法定怀孕妇女主动采取人流引产措施的,报销人流引产手术费并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

第八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心和帮扶力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经济上给予扶助。自2016年1月1日起,女方未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政府每户每月补助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县政府每户每月补助300元,直至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

(二)养老上给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政府为每人每年缴交200元直至60周岁;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政府每年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相关职能部门扶助措施。

1.计生部门:建立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

2.卫生部门: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设就医“绿色通道”。

3.民政部门: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应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4.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

5.人社部门: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6.住建部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九条  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一)按政策怀孕的夫妇,卫生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实施5次免费孕产检项目。

(二)按政策怀孕,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高龄孕妇,县计生服务中心提供3次免费咨询、检查和治疗服务(每次限100元以下),并对高龄孕妇登记建档,跟踪随访。

(三)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优生优育科,制定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工作计划,定期为育龄群众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第十条  由县政府为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缴交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及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政策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按政策生育且女方满49周岁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家庭”,经本人向镇、国营农场计生部门申请,凭相关证明享受以下优先优惠政策。

(一)县计生服务站每年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限100元)。计生服务站为生育两个子女落实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为农村妇女免费上环;为落实结扎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对象报销并发症治疗费用。

(二)县政府助学基金会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除外)高考总分前20名(其中:文科前10名,理科前10名)的每人一次性资助学费8000元。

(三)劳动就业部门结合劳动力转移计划分期分批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外出务工,每年免费安排两次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四)计划生育家庭每年享受县扶贫、卫生、民政、水务、农业、林业、人社、妇联、残联及所在镇政府等单位提供的种苗、资金、项目、生活生产资料方面的优先优惠照顾和扶持。县扶贫办每年要预留15%扶贫物资专门用于扶持计划生育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计划生育家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的,可凭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向民政部门优先申请城乡医疗助,县合管办优先安排从医疗风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县农业部门在农业补贴、保险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给予优先照顾和帮扶计划生育家庭。

(七)县妇联部门优先把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

(八)县教育部门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屯昌思源实验学校,优先录取其子女就读技术学校,优先照顾其子女参加政府资助的涉农专业学习和培训,优先为其子女推荐就业岗位。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符合农村危房和建设标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申请补助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  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对举报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施行引产手术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属同一案件的第一个举报人,给予30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县政府设立人口专项基金,每年预算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兑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向所在镇政府国营农场提供相关资料,经镇国营农场和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通过人口专项基金转帐至受奖人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成立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奖励资格确认、资金需求预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制定、优先优惠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等工作。

(二)政策宣传:各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要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知晓率,确保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

(三)培训实施:本计划生育奖励机制政策性、针对性强,条件要求高。各镇国营农场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培训,认真抓好实施。

(四)部门职能:各镇政府国营农场负责统计上报享受优先优惠项目的家庭,县人口计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排落实,相关部门每年向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优先优惠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责任管理:各镇政府国营农场及各部门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对落实好的镇国营农场及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屯昌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再修订)》(屯府办〔2014〕9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与海南省新出台的利益导向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新出台的利益导向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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