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屯昌屯城山地水泥制品厂)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2-0007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7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ST2022〕43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 时效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名称:屯昌屯城山地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JEXE9Q
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建路口300米处下洋坡
经营者:吴松 身份证号码:360121********315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月21 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屯昌屯城山地水泥制品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建路口300米处下洋坡建设一条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ST2022〕432号)明确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ST2022〕43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算。经我局集体会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户名: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哲川
电话:67812939
地 址:屯城镇文化路99号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局
2022年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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