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成龙》行政处罚决定

索引号:/2022-0005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9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ST2022〕41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9日 时效性: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成龙》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成龙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10月02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60026********121X

住址:屯昌县乌坡镇石罗坡村14号

联系方式:1387667****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415时许,陈清(另案处理)与你未经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你和陈清擅自各自驾驶一辆金鹿牌四轮农用车到屯昌县枫木镇双生岭村附近河道处后,陈清利用汽油抽砂机抽砂的方式将河砂抽到你驾驶的农用车车厢内(1m³),被枫木镇执法中队和枫木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捣毁一台汽油抽砂机,依法扣押1m³的河砂和两辆四轮农用车(其中陈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01-32693金鹿牌四轮农用车,你驾驶一辆(无车牌号)金鹿牌四轮农用车)。经询问你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之后在枫木镇执法中队人员的见证下你指认了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现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规定。属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2022】4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综合《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2《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序号5;(1).违法行为: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2.)裁量阶次:轻微;(3).法定裁量因素: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罚款;(4).酌定裁量因素:首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5).自由裁量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首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具有一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m³的河砂。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户名: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哲川、方顺军    

  话:67812939       

邮政编码:571600        

址: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路99号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2 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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