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368 分  类:公示公告/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1日

屯昌县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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