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9年屯昌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猪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2020-00012 分  类: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9日 时效性:

2019年屯昌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猪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5日,我局对屯昌枫木王帅猪肉销售点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3份猪肉(抽样单编号:SZ1946642830032),并送达至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进行检验。2019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上述猪肉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91535),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9年10月29,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批次猪肉《检验报告》,同时送达一份《屯昌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须知》和一份《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TC 6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于规定的时间内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并要求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肉。

该单位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和张贴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猪肉后未做任何处理直接销售,因此也不清楚该批次猪肉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于2020年1月9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由于该批次猪肉购买者都是散客,故无法一一联系消费者,且因收到检验报告时距离销售时间已长达一个多月,故难于有效召回,召回数量为0。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猪肉时,已索取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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