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9年9月)
索引号:-/2019-00002 分 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0日 时效性: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9年9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屯市监 药罚 〔2019〕3号 | 屯昌县药材公司中成药第四门市部未经许可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案
| 屯昌县药材公司中成药第四门市部 | / | 王照开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尚未履行 |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 ||
2 |
屯市监 药罚 〔2019〕4号 | 屯城王桂莲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屯城王桂莲诊所 | / | 王桂莲 | 2019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屯城王桂莲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的药品储藏室及药房检查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粉剂)“地龙、”“甘草”等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且包装标签标示只有产品名称。已查明,该批次中药饮片(粉剂)是当事人2019年1月私自从一名推销中药饮片(粉剂)的业务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药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药品随货同行单。该批次药品共有14个品种(62包),货值共计519元。从轻处罚理由:本案当事人购进的中药饮片(粉剂)货值较少,且当事人在购进该药品时已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该批次药品未能留存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并非当事人主观造成,且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药品后仅拆封使用了少量,违法所得较少,直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均未收到使用该药品后的不良反应的反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药品、并处罚款。 | 尚未履行 |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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