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大同水库北面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042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2日 文 号:屯府发〔2024〕2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大同水库北面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屯府发〔202422


为实施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需征收屯城镇大寨坡农场和大同居委会第一、二、七、八、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屯昌县大同水库北面用地总面积26.4776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26.4776公顷,涉及屯城镇大寨坡农场和大同居委会第一、二、七、八、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影像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二类工业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和防护绿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

屯城镇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信息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户数、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农户,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农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屯城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屯昌县2023年度影像图(局部)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44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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