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2013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 屯府办〔2013〕188号

索引号:00811580-7/2023-0003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年11月18日 文 号:屯府办〔2013〕188号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8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2013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2013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正确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按照经济适用和兼顾美观的原则,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改造,实施对外窗的隔尘降噪保温改造,实施对电气照明设施的更新优化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提高既有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二、改造范围及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二)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外,其他公共建筑要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投入使用1年以上,10年内无拆迁、改建计划,且有节能改造潜力和节能改造资金预算。

(四)老旧住宅应具备改造价值并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建筑外窗的改造。外窗是建筑热量散热的主要部位,对原来密封性、隔热保温效果差的外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双玻、通体变断桥”改造,使其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降尘的效果。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三层玻璃、加贴玻璃保温膜等新型外窗。

(二)实施电器照明设施改造。改造的核心工作是对电器设备的更换和系统运行模式及方式的优化。居住建筑要重点对节能灯具的选用、综合布线、室内灯光亮度的合理配置,以及与自然光的结合等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首先要解决灯具选择和灯光配置不当造成能源浪费问题,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尽可能采用自然光和太阳光纤照明,取消不必要的外部景观照明设施;其次要优化各种电器、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改造用电和电计量系统。

(三)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利用具有经济、实惠特点,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途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太阳能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需求,新建住宅小区可结合太阳能光电技术为建筑物提供电能。

(四)结合小区综合改造实施节能改造。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将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一并进行综合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将小区道路改造、庭院绿化、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相结合,增加自行车棚与汽车停放场地,增加雨水收集、照明消防设施,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四、责任分工

(一)县住建局作为全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并对各相关部门的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镇负责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县科工信、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委、县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执法监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我县发展战略目标,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并责成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

(二)发挥建设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围绕建筑节能手续的办理,施工过程的控制,省、县有关建筑节能具体规定的执行等,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积极申请改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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