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115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17日 文 号:屯府发〔2022〕5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时效性: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程
为规范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机构设置
县规委会是屯昌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县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主任、副主任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或由县政府任命。
(二)委员
委员分为常设委员、临时委员。
常设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设委员的产生由县政府决定,县规委会组成成员按规定程序提出,由县政府任命。
常设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县水务事务中心、县市政事务中心、县气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屯昌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县规委会常设委员。
临时委员实行选聘制,由省内相关专家、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社会人士担任。临时委员不固定,将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从专家委员储备库中选取3-5名专家参加会议,专家包括经济、规划、土地、海洋、交通、旅游、林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水利水务、自然灾害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邀请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1名作为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所有参会临时委员都有与主任、副主任、常设委员同等的表决权。
县规委会会议召开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将拟邀请参会的临时委员名单报请县规委会主任审定。
(三)督察员
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列席会议,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办公室
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修改县规委会规程
(二)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三)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审议全县各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各类专项规划;
6.审议村庄规划;
7.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事项;
8.审议城镇重点地段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申请
县规委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向县规委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常设委员名单、拟邀请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二)议题准备
提请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并撰写议题说明。凡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申报议题应经相关部门预审,并有明确的意见;
2.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所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协商,取得了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3.需由县规委会协调的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并形成报请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4.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县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三)会议通知
县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会议并确定会期后,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议题材料送达各常设委员和临时委员。
(四)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各常设委员和临时委员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参加会议的委员均应履行签到手续。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经批准后可列席会议。
(五)议题汇报
由议题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规委会会议汇报。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规划议题,也可由规划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
(六)议题表决
县规委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县规委会决议必须获得有表决权的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对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议题,县规委会主任可行使否决权。
会议进行表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开始表决前退出会场。
(七)会议决议
县规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呈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签,由县规委会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单位。
县规委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八)会议信息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九)回避原则
审议议题与常设委员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县规委会会议不邀请与审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或群众代表作为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四、附则
本规程如需修改,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县规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印发实施的《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屯府办〔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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