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屯昌县委党校项目)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070 分  类:公示公告;土地利用;土地征收;城乡建设和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1日 文 号:屯府发〔2022〕4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屯昌县委党校项目)

建设屯昌县委党校项目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县政府拟征收位于屯城镇环西路西侧、县中医院新址南侧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屯昌县委党校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四至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土地36.86(其中屯城镇城西片区土地收储项目已征收21.05亩,本次仅征收15.81亩,具体四至详见项目宗地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数额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即屯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8747/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根据实际清点情况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进行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二年以上3000元,二年以内5000元。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按评估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必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公告之日起,凡在该地上抢建附着物及抢种作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26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党校征地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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