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1-0016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88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部门配合、社会监督的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及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提出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协调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资源,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其收费项目统称为“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旅游景区(点)、农贸市场、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建、交通投资建设等)。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5.其他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设施,以及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配套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应当免费,对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其中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按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拟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经营者提出申请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二)停车场的经营成本及相关的费用;

(三)经营停车场规范性管理制度或公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可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场服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以及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四)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对进入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除外)。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受计时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处、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划分为大型(客)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货车、摩托车、自行车分别计费,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算单位分别为次(白天六小时内,超过六小时按一天计)、白天(七点至二十一点)、夜(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固定性停放计算单位为月或年。

第十六条各类停放车辆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工作管理人员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在车辆停放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车辆停放服务费标价牌由县价格监督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八条县价格监督部门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对经查证的违法收费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府办20192)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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