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1-00110 分  类:城乡建设和管理;政府办文件;市场监管/交通、工业、信息化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文 号:屯府办函〔2021〕6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十五届县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11013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20年第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第三条农村客运班线的开通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要为宗旨,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农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五条 成立屯昌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开通(延伸)农村客运班线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办公室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召集小组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等情况。

(一)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二)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三)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四)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五)本办法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八条屯昌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开通(延伸)农村客运班线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最终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对开通(延伸)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停靠点进行审核,做好相关安全评估、通行条件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进行安全审核,负责对拟投入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全状况进行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屯昌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验收表

线路名称


所在乡镇


线路编号


公路等级


起点


途经


终点


里程


路面宽度


途中站点设置(招呼站)


开通车型


安保设施

情况


整改意见


验收情况


验收人员

签字

县交通运输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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