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0821588-2/2023-0008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6日 文 号:屯发改函〔2023〕14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时效性: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屯昌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屯昌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526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激发汽车消费活力和潜力,确保完成省下达屯昌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420辆的任务,根据《屯昌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2023年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31月1日至 202312月31日,对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营运货车、环卫车、旅游客车和班线客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屯昌县内注册登记的,购车价格10万元以内(含10万)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4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5000元。限额350辆,按注册登记时间先到先得。(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局)、县公安局)

二、支持销售企业让利促销。鼓励在我县注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对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2023年12月31日前新能源汽车销售额达到限上的销售企业,且销售车辆在屯昌县内注册登记的给予累进奖励,其中销售50辆以上给予6万元奖励,销售100辆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150辆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三个档次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屯昌税务局)

三、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举办1场新能源汽车下乡推广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支持农村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措施说明:

1.二项措施实施细则如下:

1)充电费用补贴4000或5000元/辆,由个人或单位提交资料(含购车发票核行驶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时现场填写申请表,县发改委(工信局)审核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并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2)销售企业奖励,2024年1月由销售企业提出申请,县发改委(商务局)和屯昌税务局审核限上零售额、销售数量,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2.海南省和屯昌县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可同时享受。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补范围。


屯昌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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