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财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184 分  类:公示公告/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2日

屯昌县财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屯昌县财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县政府党政网站;

(二)县内主要新闻媒体;

(三)政务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形式。

    其中,县政府党政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财政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原信息产业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务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政务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

    第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原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岗要求并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县政府党政网站;

(二)县内主要新闻媒体;

(三)政务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形式。

    其中,县政府党政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财政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股室、单位。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原信息产业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务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政务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

    第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原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岗要求并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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