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3 15:25 【字体: 小   中   大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屯昌县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

                                            屯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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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

一、总则

为规范屯昌县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屯昌县招投标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机制》。本机制适用于屯昌县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招标人、评标人、监督人和其他相关方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二、投诉举报阶段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成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审示,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经领导批示后即为正式受理。

(三)投诉举报的受理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处理。

(四)投诉举报受理应当对内容属实的及时进行处理,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近亲属是投诉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与投诉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投诉,各行业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并做好书面记录:不属于我县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不属于工程项目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六)招投标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就招标文件制度、投标人资格、评标活动等事项向公众宣传。

三、调查核实阶段

(一)单位应制定针对性的处置程序和对应的操作规范,核查和处置有关岗位人员存在违纪问题。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情况,须即时向领导作出汇报,并建立严格、快捷、有效的处置机制。

(三)举报核实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情况。

(四)在投诉或举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或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或举报的,可以中止调查。但对于已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组织查处。

(五)若核实属实,将采取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的措施,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出具投诉处理决定前,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办理的期限内: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

(七)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制作书面笔录,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四、处理结果

(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对存在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证据不足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驳回投诉。

(二)对于基建工程领域中涉及质量问题的投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对涉及设计等专业问题的投诉,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三)对于涉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诚信等级评价

(四)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机制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中管辖部门的监督,督促履行职责。

)整个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由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布投诉受理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结果。

)对于不法分子,应进行追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11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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