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最新解读

《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1 09:57 【字体: 小   中   大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县县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规划及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组成,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细则》的目的意义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明确垦区居民建房管控、用地限定、建筑总面积、高度等限定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明确垦区建房适用主体及条件限定

第四章个人建房,明确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报建资料清单、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第五章集中建房,明确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条件限定及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划分要求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符合垦区居民建房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及解释权。

三、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细则》管理范畴。

四、执行标准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依法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五、报建流程

六、注意事项

1.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垦区产业规划和居民点规划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可参照本细则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2.在垦区场部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需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审批部门在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缴纳事宜以《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规定为准。

3.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4.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