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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1 08:44 【字体: 小   中   大

一、背景依据

依据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我县社会经济综合实力

三、主要内容

《措施》总共分10条,主要从政策支持、资金奖励和金融服务等三大方面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政策支持

《措施》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产业用地和人才引进等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七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第八条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明确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级国土空间规划,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经认定为高端紧缺人才的,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按规定予以免征。

(二)资金奖励

《措施》从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首(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成果等方面,根据情况给予企业和人才资金奖励。

第二条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的企业,每年度按其增量10%,根据企业类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是针对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首次或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认定高企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对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主要是奖励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的5%研发投入10%等给予不超3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县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可按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每家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主要是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成立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研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根据获奖项目和级别给予奖励;

(三)金融服务

第九条明确县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现有金融扶持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及依法减免税收等金融服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在屯昌县注册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限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关奖励。

(二)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承诺其申报奖励材料真实性,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奖励金,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有效期及解释权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措施期满后,根据屯昌县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措施由屯昌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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