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海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屯昌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大项,第一项总则明确了本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第二项明确了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和超标粮食监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第三项规定了超标粮食收购实行方案公示、定点收购、定点收储、统一作价等制度,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第四项规定了超标粮食有“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两种销售方式,明确了定向自主销售的买方企业和竞购处置企业的条件以及建立实行销售报告、质量管理、限定用途、情况告知等制度规定,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第五项明确了超标粮食处置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第六项附则。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涉及全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
五、执行标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六、注意事项
出现全县性超标粮食时,县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县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或外地输入我县的稻谷、小麦等粮食(含储备粮)。
八、惠民利民举措
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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