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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2 11:26 【字体: 小   中   大

一、扎实做好屯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一)优化工作机制,压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解除前,要继续保持不放松,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解除之后,要逐步推动各项防控工作由应急状态向常态化转变,查漏洞、补短板、健机制、强监管,压实压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落实“四早”措施。在公共场所开展体温检测措施,强化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明确我县疑似病例收治医院、流调时限、集中隔离天数、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切断传播途径措施和辖区内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随访责任、措施,确保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和有效救治。

(三)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1.把好口岸防控关,严防疫情输入。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屯昌

汽车站落实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个人活动轨迹查询、分类处置等管控措施,加强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县公安局牵头健全长期与口岸市县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出现各沿海城市人员进入我县等潜在漏洞;县委外事办牵头加强对外政策宣传,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持续做好境外来屯人员服务管理和关心关爱活动。明确在我省直接入境、由其他省份入境满14天和从其他省份入境已超过21天的抵琼人员的管控要求,对高、中风险地区返屯来屯人员,严格按照最新风险管控措施执行。外省返屯师生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

2.用好核酸检测手段,及时排查疫情风险。一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发热门诊首诊负责制,加强收入院管理,加强病房管理,制定严格的陪护、探视制度,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提升哨点医院(县人民医院)监测能力,明确禁止未设置发热门诊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病人的措施,继续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和宣教力度,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坚决杜绝院内感染事件发生。二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退烧类药物零售实名登记工作。三是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对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人员进行“适时抽检”;对其他人群实行“愿检尽检”。

3.突出重点环节,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明确了社区、各级各类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特殊单位等重点场所的常态化防控要求和防控措施。提出了对县内各种会议、培训班、展会和展览的开放要求和措施。指导老年人、儿童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禁止大规模聚餐、串桌等行为,公期、庙会等聚集性活动继续暂停举办。

4.强化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县爱卫办、县精神文明办牵头扎实开展“四爱”卫生健康大行动,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县委宣传部牵头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健康素养,及时发布疫情,做好舆情监测。县公安局牵头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统筹做好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准备工作。针对常态化防控特点,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检测点、隔离点能力储备,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实验室建设,提升核酸检测能力。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我县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事项。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到我县就医的医保支付费用由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从医保基金先行垫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待疫情结束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属于非医保异地患者的,其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先行支付。

(五)明确了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事项。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疑似患者,属于参保人员的,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属于非医保患者的,其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先行支付。

(六)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抢救治疗常用药、用量大药品、急用药以及抗病毒用药等储备工作;严禁违规抬高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救治药品、防控用品的价格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抢救治疗患者的医疗机构,对产生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在疫情期间,要求指定医疗机构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参保患者可开具长处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线上门诊及缴费。病情稳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最多一次性开具90天用量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药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药品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送服务工作,配送费用由医保基金予以统一结算支付。

 

三、对城乡社区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一)发放人员包括:

1.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社区(村)“两委”成员。

2.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指:由基层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的人员,如计生员、卫生员(村医)、畜牧农技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员、残疾专员、水库管理员、巡河员、渠道管理员、乡村道路养护员等。

3.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村党支部自发组织的党员志愿者(不包括团县委招募的志愿者)等参与城乡社区一线防控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包括农垦“居”)

(二)发放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工作时长发放,参与卡点值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开展入户排查、量体温、转运、提供健康服务、宣传、消杀、防疫、调查处理与巡逻等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其他工作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补助标准为40元/人/天发放,以实际出勤给予补助。计发时间为海南省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26日止)。

(三)注意事项

公职人员、医务人员、志愿者(团县委招募的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本方案。按本方案领取了补助的社区工作者,不得重复领取我县其他有关防控工作的临时性补助。

 

四、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务工可享受有关补贴

(一)对组织学生到重点项目务工和实习的职校给予补贴

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组织高年级学生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或实习,对务工或实习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

(二)对省重点企业招工给予补助

省重点企业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省重点企业所招用务工人员为我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贫困劳动力同时享受已有的就业奖补政策。

(三)对介绍劳动力到省重点企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每成功推荐1人,补助500元。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申请部门:屯昌县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898-67811820

 

五、返琼务工人员隔离期间发放生活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返琼务工人员进行隔离的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涉及范围

2020年2月9日之后,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返琼务工人员进行隔离不超过14天的我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非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2月28日及以后的返琼人员,“绿码”者经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原则上不再给予生活补助。

(二)执行标准

建筑工地类按4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生活补助,其他行业按3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14天。

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由企业先行支付返琼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补助,确保返琼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

申请部门:屯昌县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898-67811820

 

六、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一)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与年初职工人数之差占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稳岗返还申领办理流程:

1.办理材料

1)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表;

2)企业申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承诺书;

3)上年度1月和12月份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裁员及正常减员(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和企业社保缴费付款凭证;

5)企业稳岗措施实施方案;

6)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职工生活补助的企业,提供企业支付职工生活补贴明细表、申报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企业,提供企业支付职工在岗培训费明细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基本户账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办理方式:申请单位送办理材料到失业保险股接受办理。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结果送达:初审、审核并公示后,申请并划拨补贴资金,办结后电话告知。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6.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

7.办理机构及地点:

屯昌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408室,失业保险股办理。

8.咨询查询电话:0898-67811820。

(二)缓缴社保费用: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和省的通知为准。

补缴方法

1.网上申报。当月如漏缴社保,参保单位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ggfw.hainan.gov.cn)或(http://202.100.251.116:8888/)进行补缴。操作步骤:第一,打开“职工补漏申报”,录入证件号码,选择“补漏类型”,录入补漏工资,开始年月,终止月份,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处理成功信息。第二,打开“提交申请”模块,点击“待提交申报管理”,在界面“1”上“✔”,点击“提交”,提示提交成功。

(二)临柜申报。由单位派员到县社保服务大厅领取社保补缴明细审核表填写、提供补缴职工当月工资表到柜台办理。

咨询电话:67832047,联系人:张  妮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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