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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2020年“六稳”“六保”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2 10:12 【字体: 小   中   大


一、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房屋租金

1.关于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责任主体

县国资委等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监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类经营性(含从事生产经营、办公、商业配套等活动) 用房(单指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场地等)。

2.关于享受减免房屋租金的受益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经营性房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及旅游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确定; 旅游企业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演艺、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五类企业,具体以县旅文局解释为准。

间接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县属企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转租人为非国有单位的, 由相关责任主体与转租方协商将房租减免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最终受益。

3.关于房屋租金减免的标准和时间

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数额为依据,承租方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全额免除租金,承租方用于办公及商业配套用房的按50%减半收取租金。

租金减免时间为2020年2月-4月共三个月。

申请部门:县财政局,咨询电话:0898-67812696

 

二、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务工可享受有关补贴

1.对组织学生到重点项目务工和实习的职校给予补贴

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组织高年级学生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或实习,对务工或实习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

2.对省重点企业招工给予补助

省重点企业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省重点企业所招用务工人员为我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贫困劳动力同时享受已有的就业奖补政策。

3.对介绍劳动力到省重点企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每成功推荐1人,补助500元。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申请部门:屯昌县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898-67811820

 

三、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一)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与年初职工人数之差占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稳岗返还申领办理流程:

1.办理材料

1)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表;

2)企业申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承诺书;

3)上年度1月和12月份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裁员及正常减员(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和企业社保缴费付款凭证;

5)企业稳岗措施实施方案;

6)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职工生活补助的企业,提供企业支付职工生活补贴明细表、申报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企业,提供企业支付职工在岗培训费明细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基本户账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办理方式:申请单位送办理材料到失业保险股接受办理。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结果送达:初审、审核并公示后,申请并划拨补贴资金,办结后电话告知。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6.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

7.办理机构及地点:

屯昌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408室,失业保险股办理。

8.咨询查询电话:0898-67811820。

(二)缓缴社保费用: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和省的通知为准。

补缴方法

1.网上申报。当月如漏缴社保,参保单位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ggfw.hainan.gov.cn)或(http://202.100.251.116:8888/)进行补缴。操作步骤:第一,打开“职工补漏申报”,录入证件号码,选择“补漏类型”,录入补漏工资,开始年月,终止月份,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处理成功信息。第二,打开“提交申请”模块,点击“待提交申报管理”,在界面“1”上“✔”,点击“提交”,提示提交成功。

(二)临柜申报。由单位派员到县社保服务大厅领取社保补缴明细审核表填写、提供补缴职工当月工资表到柜台办理。

咨询电话:67832047,联系人:张  妮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民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参与省内重点企业建设

1.涉及范围

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地在我县,有培训意愿、有务工需求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民工”),以及符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可以到企业开展顶岗实习的我县职业院校在校学生。

2.执行标准

1)对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岗前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下同)组织并申请开班,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开展,总学时不少于 60学时。其中,通识类培训课程从平台“职业基本素质课程”模块选择,不少于3门、学习时长不低于40学时;技能类培训课程不少于2门、学习时长不低于20学时,由培训机构根据参训人员就业需求确定。参训人员完成岗前技能培训的,按每人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机构组织动员参训人员完成岗前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奖补。

2)对本省户籍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支持

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并申请开班,其中不超过50%的理论课程可通过线上培训进行,学时按50%折算计入职业技能培训理论学习时长。疫情结束后,通过线下培训完成剩余理论课程及实训课程,根据实际取得证书情况,按照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3)对到重点企业务工和顶岗实习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重点企业新吸纳农民工、职业院校学生并以“师带徒”“传帮带”的形式,通过岗位实际操作进行培训2个月以上(含)的,按每人每月 20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由重点企业向县就业局申领。

4)对职业院校学生到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给予支持

到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参照《十条措施》第五条规定,按每人每月 400元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属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享受我省现有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重点企业向县就业局代为申领。

职业院校组织动员学生到重点企业就业或实习,对务工或实习2个月以上(含)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奖励,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与《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第3条不重复享受。由职业院校向县就业局申领奖励。

到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免予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由学校会同企业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即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请部门:屯昌县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898-67811820

 

五、对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且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资金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000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00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3.资金申报

1)完成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申请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具体申报方式按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琼工信装科〔2020〕97号)(网址:

http://tunchang.hainan.gov.cn/tunchang/xxgkzl/xgbmxxgk/xfgw/zfxxgkml2/202009/t20200909_2848125.html)的文件要求进行。

2)递交资料

完成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申请的当月,请将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二路屯昌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楼二楼综合业务室(联系人:邓磊;联系电话:18876021899)。

3.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资金审核将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审核结果,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车辆名单,于2021年3月底前通过屯昌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并于4月底前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消费者。

4.其他要求

1)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

2)申请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过户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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