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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安居房分配销售方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01 15:56 【字体: 小   中   大

一、起草依据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号公告)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文件。

二、目标任务

我县安居房各项目陆续进入竣工和即将进入销售阶段,为加强安居房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确保安居房分配销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有十九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售房原则;

第二部分是操作主体;

第三部分是部门职责;

第四部分是房屋定义及产权份额;

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县住建局代持。

第五部分是销售价格;

具体销售价格,以政府批准具体安居房项目的销售指导价均价为准。单套安居房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由开发企业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并报县发改委备案执行,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第六部分是车位产权及配套设施管理;

发改委要会同住建局、资规局、县房产中心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安居房车位销售和租赁指导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部分是申请要求;

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女性20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女性20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第八部分是申报条件;

申购对象

1.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2.本县引进人才;

3.在本县居住生活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居民家庭

4.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引进人才是指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的人员。

在本县居住生活的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有在屯昌工作(由用人单位提供雇佣合同或个人提供社保缴纳明细)或长时间在屯昌居住(需提供暂住证明)的家庭。

本县安居房配售,优先保障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本县引进人才。

申购条件

申购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县辖区内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报时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以此类推)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引进人才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中央和省驻屯昌单位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县但实际在本县工作,且具备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落户的居民家庭,仅需符合前款第1项无房或住房困难规定条件,即可申购1套安居房。

第九部分是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

(三)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四)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十部分是申请方式;

第十一部分是申报材料;

第十二部分是审核程序;

县房产中心收到申请后,联合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受理、审查、公示、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产中心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十三部分是异议处理;

第十四部分是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管理;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对因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选房资格,收回《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十五部分是房源轮候和分配方式;

(一)房源轮候原则。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县房产中心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实行轮候登记管理,在选房活动销售公告中明确优先对象。

符合安居房购房资格且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1.在本县主城区外工作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医务人员;

2.在本县主城区内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在编在岗的职工;

3.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

4.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退休方式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

5.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6.2018年5月13日(含)后经省、县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7.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8.现居住的自有产权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9.县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形及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二)分配方式。由县房产中心组织选房,并邀请相关公证单位进行依法监督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机关、县住建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部分是申购资格管理;

第十七部分是转让管理机制;

(一)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承购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或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总房款的利息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

(二)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转让或政府优先购买的,承购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的总房价款的相应部分。

安居房上市转让的,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承购人据此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县房产中心出具相关材料。

第十八部分是监督管理;

第十九部分是其他说明;

2021度已通过屯昌县政府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安居房产权份额以及上交易的增值收益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范围

1.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2.本县引进人才;

3.在本县居住生活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居民家庭

4.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执行标准

申购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县辖区内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报时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以此类推)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引进人才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中央和省驻屯昌单位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县但实际在本县工作,且具备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落户的居民家庭,仅需符合前款第1项无房或住房困难规定条件,即可申购1套安居房。

申购对象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人才公寓保障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人才公寓。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

)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七、关键词诠释

本县安居房配售,优先保障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本县引进人才。

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八、惠民利民举措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商品房相比,价格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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