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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屯昌县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屯昌县生态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生态环境重点信息。
(1)领导简历及分工、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环保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部门收费情况;
(4)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等;
(6)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情况;
(8)我县环保工作动态情况;
(9)督察整改工作情况;
(10)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悉且可公开的有关事项;
(11)人事招聘、政府采购等公示公告。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2.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审批时限。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3.政务动态。公开本部门会议、本部门通知公告、政务动态、领导同志活动等信息。
4、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县财政局代为公开)。
(二)公开形式
屯昌县人民政府网(http://tunchang.hainan.gov.cn)是屯昌县人民政府和屯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在县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屯昌县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对于网上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疑问,可以到本机关咨询,地点: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54号生态环境局大楼二楼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898)67811892,传真:(0898)67811892。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关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54号生态环境局大楼二楼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7811892 传真:(0898)67811892
邮政编码:5716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tunchanghuanbao@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登录屯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提交——填写申请表——选择提交机构——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机关邮寄或送交(邮政寄送时请在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67811892)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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