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各职能站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职能站所、村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职能站所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