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和有关单位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坡心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镇主要领导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开展保密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新制定的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送到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站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复制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镇纪检部门应该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