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2020-00071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1日

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理退役军人各项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机关下属单位及岗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商业秘密。

第四条 成立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领导担任,成员为中心、岗室负责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文秘岗,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中心、岗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 拟制本室拟公开的信息;

(二) 维护、更新、发布本室公开的信息;

(三) 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 协调确认本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

(五) 完成领导交办的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及协调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内容的日常更新;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审核信息公开事项与公开方式;组织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协调信息公开相关事宜;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心、各岗室职责

中心、各岗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制作、更新、审查、公开属性确定;对本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人民群众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负责做好本室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完成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机构组织情况;

(二)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流程、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权益维护、褒扬纪念、军休服务、教育培训等政策;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临时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依申请公开程序详见《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二条 在文件审签笺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承办室在公文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填写)。

行政文秘岗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承办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对承办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承办室协商确定属性。

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确定信息公开的属性。我为主办机关的发文,在公文完成会签后,主办室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为协办机关的发文,相关室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网”)(http://tunchang.hainan.gov.cn/tunchang/xxgkzl/xgbmxxgk/xtyjrswj/zfxxgkml69/);

(二)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并附上需发布的信息全文,经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进行保密审查后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

(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审决定是否同意公开发布,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退回信息制作室,同意公开的送信息发布人员。

(三)信息发布人员收到同意对外公开的信息,与信息制作室送来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的,于 2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在官网相应栏目上;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退回信息制作室,由信息制作室更正一致后,再送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室发文时已选择“主动公开”属性,并经领导审签后印发文件形成的信息,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不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由行政文秘岗定期在官网发布。

第十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原制作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卸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卸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卸网。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 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十一 制度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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