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财政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集体智慧,避免工作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后勤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1、财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机构改革、科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
4、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调入、调出;
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干部职工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6、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1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
7、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党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必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进行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基层和干部职工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