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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屯昌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布统计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根据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法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公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其中,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就指标含义、调查方法和计算方法等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公布。
二、承办机构
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统计局办公室, 电话:67812815
2.各类普查、调查数据的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号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县统计局普查中心、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统计局办公室、县统计局普查中心,电话:67812815
3.统计公报、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1988-03-22生效)统计部门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搜集储存后,可以公开使用,不需再经统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为加速信息社会化的进程,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对于其他部门建立数据库需要的统计数字,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是统计部门已经公开发表的,由其自行收集管理;统计部门印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的统计资料,可同时抄送供其内部使用,如公开发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统计部门正在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向各部门提供。
二、承办机构
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统计局办公室,电话:67812815
4.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根据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统计调查成果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利用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二、承办机构
县统计局办公室、各专业股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咨询方式
县统计局办公室,电话:678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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