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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15 15:01 【字体: 小   中   大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依法严厉打击乱采滥挖、乱堆乱放、违法销售、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辖区内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开采权的挖采河砂、坡砂和挖土洗沙都属于非法开采行为,我县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涉事非法开采行为的交通工具和开采设备予以查扣;对涉事非法开采行为的人员依法由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在我县没有合法砂石来源、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堆砂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砂石交易和堆场都属于非法砂石交易和堆放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关停并在7天内清理或拆除,且将所占用地恢复原貌。否则,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治理,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查扣非法交易的作业工具、设备和财物。

三、凡在我县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采砂船只、采砂设备及阻碍行洪的物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撤离河道,逾期未拆除撤离的,视为无主物体,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得将所有土地出租或出让用于非法采砂、挖土、堆放和交易,如有上述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将给予严厉纪律处分)。

五、全县将对非法采砂和非法交易砂石行为实行网格化巡查监管制度,对网格管理责任人巡查管控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对辖区内的镇委镇政府领导和村委会、村组干部因管控不力,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且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盗采砂、非法售砂或对非法采砂、售砂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违法盗采砂石土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售砂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采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819848,屯昌县公安局110),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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