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我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对于工业污染防治,我省将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制胶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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