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屯昌县产城融合示范区路网市政工程——滨湖一纵路项目)
索引号:-00811580-7/2020-00056 分 类:政府文件;土地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7日 文 号:屯府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7日 时效性:为建设屯昌县产城融合示范区路网市政工程——滨湖一纵路项目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七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屯城镇人民政府等集体土地29.3877亩(其中:水田4.2906亩、园地21.4616亩、农村道路0.3943亩、坑塘水面3.1861亩、内陆滩涂0.0551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屯昌县产城融合示范区路网市政工程——滨湖一纵路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四至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土地29.3877亩,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数额。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即屯城镇统一年产值为2989元/亩,综合补偿倍数为23倍(其中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3倍),每亩土地补偿安置费为68747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实际清点情况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对青苗进行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二年以上的补偿3000元,二年以内的补偿5000元。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规定要求,做好该项目用地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必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公告之日起,凡在该地上抢建附着物及抢种作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屯昌县产城融合示范区路网市政工程——滨湖一纵路项目征地范围影像图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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